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選任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47號聲請人戊○○
乙○○丁○○丙○○甲○○
上列四人送達代收住同上
一、上列當事人聲請撤銷及改選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非訟事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應以書面表明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之事由,並釋明之,非訟事件法第183條第2項亦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未據於聲請狀上載明相對人之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另聲請人亦未釋明董事會有何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之事由。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並提出相對人公司之股東名冊及地址。
三、如逾期不繳納聲請費及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