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747號
原 告 戊○○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甲○
○○、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0,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30,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
庭(台中縣○○鄉○○路○段○○○號)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