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90號原告辛○○
戊○○○庚○○己○○前列四人共同兼法定代理甲○○人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乙○○、丙○○、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中華民國94年1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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