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司家催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家催字第3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宣告甲○○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甲○○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甲○○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甲○○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條陳報期間,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各為民事訴訟法第628條、第629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即相對人甲○○(男,民國8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里鎮○○街○○巷○號)於73年6月15日外出離家後,因不明原因未再返家,聲請人曾自行尋找仍無消息,嗣經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案協尋,迄今仍未尋獲,生死不明已逾26年,為此聲請公示催告。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里長證明書等件為證。而相對人無在監在押紀錄、未曾參加勞保及全民健保等情,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系統及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在卷為憑。另經本院分別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函查,據覆查無國人甲○○入出境資料;聲請人於73年6月15日向埔里分局報案協尋甲○○,勤區警員並於99年10月21日○○里鎮○○街○○巷○號查訪,聲請人表示甲○○迄今確未返家,此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99年10月19日移署資處鈺字第0990149836號函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99年11月2日投埔警戶字第0990017238號函及所附之失蹤人口系統查詢資料報表、訪查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佐。綜上事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2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