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勞小字第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勞小字第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柒仟肆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伍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六日起至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止,受僱於被告
公司,被告自八十八年六月間起開始拖欠薪,自八十八年七月份起僅以台北分公
司現收現金支付薪資,惟經常給付不足,至八十九年一月間伊依正式程序辭職,
並要求被告給付仍積欠原告之薪資新台幣(下同)六萬七千四百六十一元,被告
卻一再推拖,伊乃向勞工聲請協調,被告仍置之不理。為此依勞雇關係,請求判
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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