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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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裁定 九十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一二號
原 告 乙○○
甲○○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冰芬
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林慧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