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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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裁定           九十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一二號
  原   告 乙○○
        甲○○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冰芬
                      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林慧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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