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345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紀華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紀華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3月11日通知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㈠債務人紀華營造有限公司業於98年6月23日經授中字第09832494250號函核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㈡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全體股東姓名及住所)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各一份。然債權人已於99年3月11日收受該通知,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均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