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8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於民國96年2月15日送監執行,在監執行中於97年3月5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交上易字第1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750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四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345號判決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750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四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618號判決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223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五月),又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853號判決有期徒刑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合計刑期為一年四月,自96年2月15日起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97年7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7年6月2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7年3月5日法矯司字第0970905417號函、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