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38號聲請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楊筱惠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15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10條第2項│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6年3月7日採尿前回│96年8月22日、23日│96年4月1日│││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年度│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及案號│字第1804號│字第4265號│字第5015號│├──────┼─────────┼─────────┼─────────┤│最後事實審法│彰化地院96年度簡上│彰化地院96年度員簡│彰化地院96年度斗簡││院、案號及判│字第163號,96年9月│字第543號,96年10│字第595號,96年11││決日期│18日│月24日│月13日│├──────┼─────────┼─────────┼─────────┤│判決確定日期│96年9月18日│96年11月17日│9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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