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54號聲請人 楊泮池 即財團法人臺灣大學校園建設基金會董事長代理人 楊舒棋 相對人財團法人臺灣大學校園建設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大學校園建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大學校園建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臺灣大學校園建設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民國83年11月14日北市教四字第53290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72冊第55頁第1832號)。茲為因應業務需要,乃提請第5屆第10次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103年3月10日北市教社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在案,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前開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臺灣大學校園建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准變更函、第5屆第10次董事會議紀錄、章程修正對照表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變更財團法人臺灣大學校園建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