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03號聲請人 黃玉珍 代理人 徐經祥 相對人 趙梅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0年6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0年9月2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0年6月21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100年6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200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款契約書內。詎相對人自100年9月21日清償日屆至後仍未清償借款,雖應相對人要求延至100年10月20日,但相對人屆期後仍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影本、領款收據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雖陳述因其母之醫療費、喪葬費各項開銷頗大,以致利息延宕。另拍賣不動產地址為補習班,學生學習都以一學期為單位,希盼以不影響以學生課業為前提開恩。且債權人利息之收取比銀行還高,希盼給予時間按時歸還。按抵押權人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裁定,係屬非訟事件,祗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本件相對人固具狀陳稱因故開銷頗大,利息較高,以致利息延宕,現已慢慢歸還利息,且拍賣址為補習班,應考量以不影響學生課業為主等語,惟對於曾未依約清償乙節既不爭執,揆諸上開法律規定暨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台北市│大同區│延平│二│2│建│357│1035/100│││││││││││00││├─┴───┴────┴────┴────┴────────┴─┴──────┴────┴──┤│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1921│台北市大同區延│台北市大同區延│鋼筋混凝土造│1層:16│陽台:19.5│全部│││││平北路2段288│平段2小段2地號│14層樓房│2層:166.77│3││││││號2樓│││合計:182.77││││├─┴──┴───────┴───────┴──────┴───────┴─────┴──┴─┤│共有部分:延平段2小段1941建號:1176.1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36/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