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147號
原   告  廖武正 即綜合機車行
訴訟代理人  林立
被   告  趙財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03年2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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