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竹北小字第33號
原 告 陳浚祥 (原名 陳建良 )
被 告 鄭品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2年度竹簡字第
728號毀損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
46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1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101年9月19日毀損原告所有停放於新竹縣○○
鄉○○○街○○號前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前擋風玻璃。又系爭車輛前擋風玻璃受損所需維
修費用計新臺幣(下同)6,500元,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所涉毀損案
件之本院102年度竹簡字第728號刑事案件卷宗全卷(含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56號、102年度
偵緝字第360號偵查卷宗,本院102年度竹簡字第728號
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被告確因毀損原告所有系爭車
輛之前擋風玻璃,遭本院判處拘役在案屬實;而被告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
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
意旨,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上揭時
、地所為之毀損行為,致原告所有系爭車輛之前擋風玻璃
受損乙節,業如前述,則原告自得依據前開規定,請求被
告負損害賠償之責。
(三)再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
,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
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
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
品,應予折舊),此有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可資參照。經查:系爭車輛之前擋風玻璃受損更新,
所支出之換新費用及隔熱紙費用共計6,500元,有原告提
出之估價單附卷可憑。惟系爭車輛係於90年1月17日領照
使用,有行車執照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4頁),至本案發
生時(101年9月19日),已使用逾5年,依前揭說明,
其以新品取代舊品間之差價應予折舊扣除。本件系爭車輛
前擋風玻璃受損更新所需費用6,500元,本院依行政院(
86)財字第52051號、臺(45)財字第4180號令公布之固
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採定率遞減法計
算其折舊,即系爭車輛耐用年數5年,每年折舊率千分之
369,上開更新零件折舊後金額為650元(計算方式詳如
附表所示)。據此,系爭車輛所需必要之修復費用數額,
應為更新零件折舊後之金額650元。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得請求被告賠償修
復系爭車輛之金額為650元。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65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9月10日)起
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
應予准許,至逾此部分之請求,即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事件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該部分爰
依職權宣告得假執行。原告雖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惟此僅係促請本院依職權宣告而已,無庸為准駁之裁判。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因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依法本無須繳納裁判費用,且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後,於
本院民事訴訟程序進行期間亦無支付任何訴訟費用,是本院
於裁判時即無確定訴訟費用金額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法官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心怡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判決違背法令,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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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更新零件費用折舊之計算│
├─────┬────────────────────┤
│第一年折舊│6,500×0.369=2,399│
├─────┼────────────────────┤
│第二年折舊│(6,500-2,399)×0.369=1,513│
├─────┼────────────────────┤
│第三年折舊│(6,500-2,399-1,513)×0.369=955│
├─────┼────────────────────┤
│第四年折舊│(6,500-2,399-1,513-955)×0.369│
││=603│
├─────┼────────────────────┤
│第五年折舊│(6,500-2,399-1,000-000-000)×│
││0.369=380│
├─────┼────────────────────┤
│時價亦即折│6,500-2,399-1,000-000-000-000│
│舊後之金額│=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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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列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
│二、自用小貨車耐用年限5年,故零件折舊5年後之價額為│
│其底限價額,是以本件自用小客車使用時間雖已超過5│
│年,惟超過5年部分則不再予以計算折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