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秩字第7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湖秩字第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
被移送人   林昶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6年2月13日新北警汐刑字第1063425888號移送書移
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昶辰不罰。
理由
一、移送機關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05年12月15
日至106年1月9日間,在新北市○○區○○路0段
000號,以網路連接於露天拍賣網站交易平臺,設置「汐止
北峰車業」店之網頁,以帳號:「kitahoko」名義,販
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警棍,而認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之非行,爰依同法第
45條第1項規定移送裁處云云。
二、經查,本件移送意旨雖謂被移送人於前揭時、地,有於網路
上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警棍。惟被移送人於網路上刊
登之警棍均未扣案,僅憑網路下載之照片影本,其產品、材
質、規格,究竟如何與警棍相符?移送書中並無任何說明或
相關資料可考,難認被移送人之行為,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條第1項第8款販賣經主管機關查禁之器械之要件相
合,應為不罰之諭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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