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7號抗告人上壹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抗告人與相對人 張永馨 即永裕土木包工業間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不服民國96年8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0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
法官陳蘇宗法官黃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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