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19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1919號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177號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677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於審理期日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二、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諭知被告無罪,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三、上訴人即檢察官在本院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