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14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1413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115號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23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諭知被告無罪,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檢察官在本院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