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交附民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 律師被告丙○○
甲○○被告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丙○○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