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2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24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毅 清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高毅清 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之戶籍設於臺北○○○○○○○○○,其送達處所不明。依首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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