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翊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0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翊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朱翊瑋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
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
行之刑,併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江德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許庚森
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朱翊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
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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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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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
││危險罪│危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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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拘役40日,如易科罰│拘役50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2,000│金,以新臺幣2,000│
││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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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100年7月28日上午6│101年4月22日下午4│
││時39分許│時39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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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機關年度│察署101年度撤緩偵│察署101年度偵字第│
│及案號│字第309號│41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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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最├──┼─────────┼─────────┤
│後│案號│101年度竹交簡字第│101年度交簡上字第│
│事││800號│54號│
│實├──┼─────────┼─────────┤
│審│判決│101年9月25日│101年11月20日│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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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確├──┼─────────┼─────────┤
│定│案號│101年度竹交簡字第│101年度交簡上字第│
│判││800號│54號│
│決├──┼─────────┼─────────┤
││確定│101年10月19日│101年11月20日│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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