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小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小字第36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張滿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郭詩湧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
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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