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文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文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羅文明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臺
灣基隆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
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
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江德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14日
書記官許庚森
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羅文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
覽表
┌─────┬─────────┬─────────┐
│編號│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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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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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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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99年6月3日│101年7月18日凌晨1│
│││時許至101年7月18日│
│││凌晨1時18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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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機關年度│察署100年度偵緝字│察署101年度偵字第│
│及案號│第386號│69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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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最├──┼─────────┼─────────┤
│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85號│101年度竹交簡字第│
│事│││795號│
│實├──┼─────────┼─────────┤
│審│判決│101年9月6日│101年11月19日│
││日期│││
├──┼──┼─────────┼─────────┤
││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確├──┼─────────┼─────────┤
│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85號│101年度竹交簡字第│
│判│││795號│
│決├──┼─────────┼─────────┤
││確定│101年10月8日│101年12月7日│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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