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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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102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張庭瑄

被告雄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碧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依對被告所為公示送達,就審期間容有不足,爰裁定於民國112年10月3日下午2時2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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