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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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TANKIANSIN(鄧建昇)(馬來西亞國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TANKIANSIN(鄧建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重訴字第21號判處有期徒刑16年確定,於民國97年8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4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㈠本件受刑人TANKIANSIN(鄧建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重訴字第21號判處有期徒刑16年確定,於民國97年8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
4月7日核准假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旋於106年
4月12日聲請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982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嗣該署於106年4月14日以檢執丁106執更461字第0000000000號函通知受刑人執行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TANKIANSIN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由檢察官命令以驅逐出境代之。」在案,有本院10
6年度聲字第982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4月14日以檢執丁106執更461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憑。
㈡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又於104年4月17日就同一受
刑人重覆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於106年4月18日以
106年度聲字第1062號裁定:「TANKIANSI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㈢本院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告知該重覆聲請乙事,有本院公
務電話紀錄足佐。本院為訴訟經濟計,且無礙受刑人之權益,爰參酌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意旨,由本院逕行撤銷原裁定,並駁回檢察官之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林惠霞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