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救更一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救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 陳映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訴訟救助事件,經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及第10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服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條例事件,已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然因聲請人於民國86年及92年職業災害殘障後,確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中度肢障者,又於100年4月15日及101年1月15日切除腦瘤及肌瘤,目前身體狀況尚未完全復原,無足夠收入供日常生活及復健等支出。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職業災害傷病給付事件,相對人業已依法給付第一年之保險給付,故就其他年度保險給付之爭執,聲請人並非顯然無勝訴之望,為此提起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等語。經查,本件聲請人已提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488號卷第11頁)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顯示查無資料(同上卷第12頁)以釋明其無資力外,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103年8月14日准予法律扶助審查決定通知書(同上卷第13頁)在卷可稽,則聲請人就本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於本院提起之訴訟,亦難遽認其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林彥君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周良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