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4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育瑋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伍小包 (驗餘合計淨重貳點伍零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育瑋涉嫌違反毒品危害制條例案件(即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員警於民國103年6月26日上午8時40分,在被告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住處內查獲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8月6日以103年度毒偵字第15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經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小包(驗餘合計淨重2.501公克)經送驗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3年7月18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參,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與卷證相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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