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辦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22號原告 劉春園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雙華 2人間請求返還代辦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