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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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補字第100號
原   告  廖珠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春 票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
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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