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消小字第6號
原告 何建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GUY-SHOP日本進口服飾精品、SallyQ小姐間請求
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①被告「GUY-SHOP日本進
口服飾精品」商業登記或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有記
事戶籍謄本,及補正②被告「SallyQ」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檢附
有記事戶籍謄本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
,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上開補
正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
436條之23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未於書狀內載明如主文所示事
項,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法官鍾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