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8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羅淑卿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侯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中簡字第86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下同)100年8月24日送達於上訴人
,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至
100年9月13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00年9月14日始行提
起上訴,其上訴顯已逾上訴之不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
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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