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9945號
原 告 許哲豪
上列聲請人與被告空中美語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空中美語文教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有記
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合作契約影本(原告起訴狀未附);
暨原告要主張之請求權法律關係為何與計算明細(即是要依合作
契約第幾條約定或什麼法律的第幾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
臺幣二十四萬元,又此金額是如何算出來的),逾期不為補正,
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訴訟標的,並應記載當
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
及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
44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
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
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
第2項復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伊與被告簽定合作契約,約定自民
國96年9月27日起至100年7月31日止加盟被告,然被告每年
均違反約定,影響原告招生、營運甚巨,爰向被告起訴請求
損害賠償新臺幣24萬元云云,然事實及理由欄中並無載明得
據以請求該項金額之訴訟標的即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為何,
致上開請求之訴訟標的無法特定,而為起訴不合程式,爰依
前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份補正前
揭事項,詳載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即請求權依據之法條或契約
約定之條款,特定訴訟標的,並提出如主文所示之各該訴訟
要件事項。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
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游悅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