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訴字第19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五六號
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男四
住苗栗身分證戊○○女四
住苗栗身分證共同選任辯護人丙○○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九號,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二十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緣甲○○與戊○○夫妻二人,共同經營「慶豐糖果行」,從事批發及零售購自戊○○之姊夫 蔡仁智 經營之「十全食品廠」生產之「台字品牌酒釀豆腐乳」及其他糖果、飲料等商品,甲○○並曾擔任前任苗栗市嘉盛里里長 彭雙發 之行政秘書,嗣因彭雙發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二月十一日(即農曆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逝世後,甲○○經友人之勸進,旋於該年農曆過年間,即同年二月間某日,決定登記參選於同年六月八日舉行之苗栗縣苗栗市第七屆市民代表暨里長選舉之苗栗市嘉盛里里長候選人(以下簡稱該屆嘉盛里里長候選人),且甲○○並在苗栗縣苗栗市公所舉辦之該屆嘉盛里里長候選人號次抽籤中抽中第三號,為該屆嘉盛里里長選舉登記第三號之候選人。因小選區競爭激烈,甲○○為圖能順利當選,之前即開始積極部署該屆嘉盛里里長選舉事宜,尋求具有投票權之苗栗縣苗栗市嘉盛里居民投票支持,竟與戊○○共同基於行求賄選之概括犯意,以其於九十年一月間向不知情之蔡仁智所購入,每箱裝十二罐及每箱價格為新台幣(下同)二百元之「台字品牌酒釀豆腐乳」,自九十一年二月間某日起,至同年五月間某日止,以每戶為一單位,或共同或由甲○○親自贈送或推戊○○出面贈與該豆腐乳一箱予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八所示之該屆嘉盛里有投票權之人(其二人詳細交付賄賂之人、時間、地點、內容、次數等,均詳如附表備註欄記載。其中A一、A二、A三、A四、Z一、Z二,依證人保護法規定保護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如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甲○○並當面向附表所示A一、A二、A四、Z一表示:「伊要競選嘉盛里里長,請投票支持伊當選」、「這次要出來選舉, 拜託 幫忙」、「伊要出來選里長,拜託支持,豆腐乳給你老人家吃素用」等語;或由甲○○親自贈送前開二箱豆腐乳予 張河漢 ,表示:「以後有事情,請你幫幫我」等語、由甲○○與戊○○二人贈送前開豆腐乳一箱予Z二時,並分別當面向Z二表示:「甲○○要出來選本屆里長、拜託支持」,「東西給你,是一點小意思」等語、「拜託支持,甲○○要出來選里長」等語、或推由戊○○贈送前開豆腐乳一箱予A三,並當面向A三表示:「拜託投票支持伊先生甲○○」等語,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而約其等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該等人均未退還而將該豆腐乳收下(如附表所示之被搜索人,是否涉犯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均未據起訴。)。嗣經警持搜索票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至如附表「搜索地點」欄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查扣物品」欄所示之「十全食品廠」生產之「台字品牌酒釀豆腐乳」共計六十三罐、包裝箱七個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苗栗縣警察局刑警隊第二組、苗栗分局第三組偵查員及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刑事組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戊○○咸矢口否認涉犯右揭犯罪事實,同辯稱略以:搜到的豆腐乳,有些是賣出去的,有些是年節饋贈親友或給守望相助對隊員及嘉盛閣環保義工隊隊員的,均與選舉無關等語;共同選任辯護人為被告等辯護稱:證人收受豆腐乳時間最早在九十一年二月開始,距離選舉有數月之久,期間被告可能不參與選舉,即使登記後是否經選委會核准為候選人亦有疑問,尚難以有人於二月間收受扣案之豆腐乳,即認為係為了六月之選舉之用,況且該豆腐乳價值微薄,顯不足以為換取選票之對價云云。惟查:
(一)被告甲○○初於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及檢察官偵訊時,已明確供稱:伊大約在九十一年三月間開始,曾以豆腐乳送給嘉盛里部分選民,有的有請他們投票支持伊參選里長,有的則沒有,伊是向妻子戊○○之姐夫蔡仁智開設之十全食品廠購買豆腐乳,每箱十二瓶,進價為二百元買的,但伊不是刻意購買豆腐乳向選民賄選,伊店裡本來就有庫存,只是取其中一部分贈送選民而已,伊
只記得曾送給 劉三郎 、 賴元範 、 劉玉富 、 謝春生 、 葉坤松 、張河漢、 張彭雲蘭 、 張文來 、 徐文樞 等人,並請他們投票支持伊,其他人的名字忘記了;調查站的筆錄伊有見過無誤後才簽名,沒有人逼伊這麼做,那是存貨,不是故意的,因伊是彭雙發之行政祕書,他於農曆十二月三十日過世,出殯後,朋友推薦伊出來參選里長,後來於九十一年二、三月間,將庫存之豆腐乳送人,送人時部分有講:「我要選里長,請支持當選,一點小意思」各等語,伊太太戊○○有時有陪伊去送,伊承認違反選舉罷免法之行求賄選罪,請給伊一次機會等語(見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二六號卷第十九至二十頁反面調查站筆錄、九十一年度選他字第一六四號卷第六一頁反面至六三頁筆錄),核與被告戊○○於檢察官偵訊時,供稱:伊與甲○○係夫妻關係,於農曆十二月三十日,前里長彭雙發過世,因甲○○係前里長的祕書,所以朋友請他參選該屆里長,於九十一年二、三月間,開始送,順便向選民拜託支持,豆腐乳是點小意思,伊與甲○○有一同拜票,並尋求支持,對於伊的行為已經違反行求賄選罪一事,知錯了,請從輕發落,給予機會各等語(見同選他卷第五六至五七頁筆錄)相符,並經原審法院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當庭播放被告甲○○、戊○○偵訊錄音帶勘驗結果,該等偵訊內容均有連續錄音,且內容亦同偵訊筆錄之記載,此有勘驗筆錄二份附卷可稽(附於原審法院卷五一至五五頁勘驗筆錄),足認被告二人於偵查中之供述均具任意性,是在自由意思下所述。況其等所供內容亦核與秘密證人A一於警訊及偵查中證稱:警察在伊住處搜到的豆腐乳一箱十二罐,是甲○○於九十一年四月底、五月初某日約晚上八點多,親自在其住處贈送前開豆腐乳一箱,並表示伊要競選嘉盛里里長, 拜託伊 支持他當選等語(見九十一年度選他字第一六四號卷第四頁警訊筆錄、第六頁偵訊筆錄)、證人A二於警訊時及偵查中證稱:警方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中午,在伊住處搜到的豆腐乳六罐,是甲○○於搜索當日前三個星期即九十一年五月初某日晚上,親自至伊住處贈送上開豆腐乳一箱,並表示他這次要出來選舉里長,請投票支持當選,之前被告甲○○未曾送過任何禮品等語(見同選他卷第十三頁警訊筆錄、第十六頁偵訊筆錄)、證人A三於警訊時及偵查中證稱:警方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中
午,在伊住處搜到的豆腐乳一箱十二罐,是戊○○於九十一年三月中旬,至其住處贈送上開豆腐乳一箱,並表示她先生甲○○要出來選里長,請伊投票支持當選,之前被告戊○○未曾贈送禮品等語(見同選他卷第二二頁警訊筆錄、第二六頁偵訊筆錄)、證人A四於警訊時及偵查中證稱:警方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在伊住處搜到的豆腐乳一箱十二罐,是甲○○於九十一年四月中旬,親自至其住處贈送前開豆腐乳一箱,表示:他要出來選里長,拜託支持當選,之前被告甲○○未曾贈送任何禮品,亦不曾往來等語(見同選他卷第二九頁警訊筆錄、第三一頁偵訊筆錄)、證人Z一於警訊時及偵查中證稱:於九十一年四月間某日,有人在其住處外面,放置豆腐乳一箱十二罐,一週後,有一個不認識的男子,在路上碰到伊,對伊表示:他要出來選里長,拜託伊支持當選,該豆腐乳是一點意思,給你老人家吃素用,該男子即甲○○,因伊之後看見宣傳單才知送伊東西的是甲○○等語(見同選他卷第四二頁警訊筆錄、第四四頁偵訊筆錄)、證人Z二於警訊時及偵查中證稱:警方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中午,在伊住處搜到豆腐乳七罐,是甲○○、戊○○夫妻於九十一年二月底、三月初某日,至伊住處贈送前開豆腐乳一箱十二罐,甲○○表示:他要出來選本屆嘉盛里里長,東西給伊,是一點小意思,拜託支持,戊○○亦表示:「拜託支持,甲○○要出來選里長」,之前被告等未曾贈送任何禮品給伊等語(見同選他卷第四八頁警訊筆錄、第十六頁偵訊筆錄);證人張河漢於警訊時及偵查中證稱:警方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中午,在伊位於苗栗市○○里○鄰○○路○○○巷○○弄○○號住處搜到之豆腐乳一罐,是伊於九十一年三月間某日,去甲○○店裏買,本來要付帳,但甲○○稱過年期間不要拿錢,以後需要伊幫忙,即送伊前開豆腐乳二箱,伊即將其中一箱轉送給鄰居羅財政,當時他有意思要參加里長選舉,所以將豆腐乳請伊處理,伊認為甲○○送伊豆腐乳,應該與選舉有關,伊之後即將其中一箱豆腐乳轉贈予羅財政,僅基於私人情誼,沒有替甲○○拉票,甲○○之前沒有送過伊東西等語(見同選他卷第七二頁警訊筆錄、第七四頁偵訊筆錄)、核與證人羅財政證述:經警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中午,在伊位於苗栗市○○里○鄰○○路○○○巷○○○弄○○號住處扣得之豆腐乳六瓶,是張河漢送伊吃的等語(見同選他卷第三四頁警訊筆錄、第三六頁偵訊筆錄)均相符合,並經原審法院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及同年十月一日分別當庭將被告隔離後,播放上開秘密證人等人偵訊錄音帶結果,均有全程錄音,且內容與偵訊筆錄記載相符,從勘驗過程中,證人在接受偵訊時之語氣輕鬆正常並無異狀,且檢察官均有詢問上開證人警訊所言是否實在,證人亦均毫不遲疑答稱實在,其中證人Z一部分,更有證人即當時 任通 譯之 宋明政 到庭結證稱:證人Z一偵訊當時的確是出於自由意識下陳述等情明確(見同院卷一六
五、一六六頁筆錄),此有勘驗筆錄計六份附卷可稽(附於同院卷第一一七頁有關證人A一偵訊錄音帶勘驗筆錄、第一一八頁有關證人A二勘驗筆錄、第一一九頁有關證人A三勘驗筆錄、第一一九、一二0、一二一頁勘驗A四筆錄、
一六九、一七0頁勘驗Z一筆錄、第一六九、一七0頁勘驗證人Z二筆錄),且證人A一亦承認偵訊錄音帶聲音為其本人等語(見同院卷一二一頁筆錄);證人A二亦承認筆錄內容為其所述(見同院卷一二二、一二三頁筆錄);證人A三亦稱:偵訊內容均係其所說,當時沒有對檢察官稱扣案豆腐乳係買來的等語(見同院卷一二四至一二七頁筆錄)觀之,足證前揭證人A一等人警、偵訊筆錄為真實。雖該等證人於同院調查時均當庭改稱:豆腐乳是向被告以二百五十元買來的云云,惟觀以該等證人,於偵查中,無人對檢察官為此陳述,亦無人證述與被告二人有何親誼關係,且該等證人就被告係於何時、至何處贈送豆腐乳,並請其於該次里長選舉時支持被告甲○○等情均能一一詳述,此若非證人身歷其事,豈能指述如此明確,從而,該等證人之證詞,自以距離案發時較近,且出於自由陳述之警、偵訊所證為可採,該等證人嗣後於原審法院調查中翻異前供改稱:扣案豆腐乳非被告甲○○所贈,係其等買來云云,顯係迴護被告之詞,不足採信。而依該等證人所證,被告二人之前未曾贈與物品,且贈與時間,亦多集中在同年四、五月,則本案之豆腐乳已非一般日常之人情、年節餽贈,顯與選舉有關,被告二人事後辯稱:有些是年節饋贈親友或給守望相助對隊員及嘉盛閣環保義工隊隊員的,均與跟選舉無關云云、共同選任辯護人辯稱:有人於九十一年二月間即收到該豆腐乳,距離同年六月八日舉行之選舉太久云云,顯係卸責之詞,均不足採。
(二)被告甲○○係登記參選苗栗縣苗栗市第七屆嘉盛里里長選舉之候選人,並經苗縣選舉委員會登記,公開抽籤,而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造冊成為苗栗市嘉盛里里長登記「第三號」候選人,如附表所示之被搜索人均係該嘉盛里之選舉人,均為有投票權之人,此有苗栗縣選舉委員會於九十一年七月十日以苗縣選一字第0九一0九0一0六八號函覆該屆苗栗市嘉盛里長候選人單名冊影本一份、及該等投開票所選舉人名冊二份(原本查核無訛歸還,影本附卷)附卷可稽,而經警持搜索票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至如附表「搜索地點」欄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查扣物品」欄所示之「十全食品廠」生產之「台字品牌酒釀豆腐乳」共計六十三罐、包裝箱七個,亦有該等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計八份附卷可稽、查扣物品照片十幀(附於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二六號卷第九九至一0四頁)在卷可稽、及該等豆腐乳、包裝箱扣案可憑。而該等扣案豆腐乳,均係購自蔡仁智經營之「十全食品廠」生產之「台字品牌酒釀豆腐乳」,此亦經證人蔡仁智於警訊時證述屬實(見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二六號卷第六至七頁筆錄),並有進貨單影本一份及證人蔡仁智提供之「台字品牌酒釀豆腐乳」一個在卷為佐。
(三)綜上所述,被告甲○○、戊○○既於贈送上開豆腐乳時大部分均已明白表示贈送之目的係因甲○○參選該屆嘉盛里里長之關係,又其等贈送豆腐乳之對象,均屬本屆嘉盛里里長選舉有投票權之人,及被告等大多密集於九十一年六月八日投票日之前約四、五個月內贈送上開豆腐乳等情,足認被告甲○○、戊○○乃係藉前述送禮行為達到行求賄選目的,被告二人係以贈送市價超過二百元之豆腐乳一箱與選舉人約定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並經該等有投票權之人收下豆腐乳,當然有對價性,被告二人事後所辯及共同選任辯護人辯稱本案豆腐乳價值不高,顯不具對價性云云,均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共同選任辯護人聲請傳訊證人 鍾椿輝 、 徐財貴 、 李本清 、 邱和生 等人,以證明此四人非嘉盛里里民,亦有受被告餽贈豆腐乳等情,因縱屬實,惟亦與被告對前揭如附表嘉盛里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行為無涉,核均無傳訊必要,附此敘明。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二人之犯行,均已臻明確,應予依法論科。至於證人丁○○於本院到庭具結
後均供稱:彭雙發臨終前要被告甲○○送豆腐乳給鄰長及文化協會的幹部云云,亦與被告等自行贈送與上揭各情,且為選舉而送無涉,不影響被告等犯罪之成立。
二、核被告甲○○、戊○○等所為,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被告二人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二人於附表「備註」欄所為多次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行為,所犯為同一構成要件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連續犯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公訴人認係單純一罪,容有誤會。被告二人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罪,於偵查中自白,應依同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五項前段規定,均減輕其刑。原判決因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前段、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審酌選舉為實現民主政治重要之舉才方式,應在公平、公開、公正合法之前提進行,賄選對選風之敗壞及政治清明之戕害尤甚,近年每逢選舉,政府均大力宣導不得從事賄選行為,被告甲○○為求勝選,竟思以財物收買選民,破壞選風、犯情自較基於夫妻情誼之被告戊○○為重,及其二人之素行、本案其等動員之人數有限,情節尚淺,惟犯後於審理中均不知坦承犯行,態度不佳,暨公訴檢察官從重量刑之請求等一切情狀,分別依序量處有期徒刑陸月、肆月,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並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對被告二人均宣告褫奪公權貳年。被告二人前雖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惟被告二人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不知坦承犯行,則均不予以緩刑之宣告。公訴人檢察官對於被告甲○○具體求處有期徒刑八月、對被告戊○○求處有期徒刑六月,惟本院乃認被告二人素行良好,所量處上開之刑,已足資警愓,附此敘明。又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八「查扣物品」欄所示之物,係被告二人交付投票權人之賄賂,應依法諭知沒收。其餘扣案之競選文宣二張、請柬一紙、鄰里名冊一本、茶會請柬,與本案犯罪無涉,且非違禁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上訴人檢察官上訴意旨認原判決量刑過輕,請科處如起訴書所請求之刑度,被告等二人仍執陳詞,否認犯罪,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秀媖法官陳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附錄法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K附表如下頁所示┌──┬────────┬───────┬───────┬───────────────┐│編號│被搜索人│搜索地點│查扣物品│備註│││││││├──┼────────┼───────┼───────┼───────────────┤││││十全食品廠生│甲○○於九十一年五月初,持至A││一│A一│A一住處│產之台字品牌│一住處,請其選舉時支持。│││(詳見彌封袋)│(詳見彌封袋)│釀豆腐乳一箱││││││(內有十二罐)││││││││├──┼────────┼───────┼───────┼───────────────┤││││十全食品廠生│甲○○於九十一年五月初,持至A│││A二│A二住處│產之台字品牌│二住處,表明要競選里長,請其選││二│(詳見彌封袋)│(詳見彌封袋)│釀豆腐乳紙箱│舉時支持。│││││一個,內有七││││││罐。││││││││├──┼────────┼───────┼───────┼───────────────┤││││││││A三│A三住處│十全食品廠生│甲○○於九十一年三月中旬,推由│││(詳見彌封袋)│(詳見彌封袋)│產之台字品牌│戊○○持至A三住處,請其選舉時││三│││釀豆腐乳一箱│支持甲○○。│││││(內有十二罐)││││││││││││││├──┼────────┼───────┼───────┼───────────────┤││││││││A四│A四住處│十全食品廠生│甲○○於九十一年四月中旬,持至│││(詳見彌封袋)│(詳見彌封袋)│產之台字品牌│A四住處,表明要參選里長,拜託││四│││釀豆腐乳一箱│A四支持。│││││(內有十二罐)││││││││├──┼────────┼───────┼───────┼───────────────┤│││││甲○○於九十一年四月某日,持一│││Z一│Z一住處│十全食品廠生│箱豆腐乳至Z一住處門口,一週││五│(詳見彌封袋)│(詳見彌封袋)│產之台字品牌│後,在路上還見Z一,告知將參│││││釀豆腐乳紙箱│選里長,請其支持,豆腐乳給老│││││一個,內有六│人家吃素用的。│││││罐。││├──┼────────┼───────┼───────┼───────────────┤││││十全食品廠生│甲○○、戊○○夫妻於九十一年二│││Z二│Z二住處│產之台字品牌│月底、三月初時,一同持一箱豆腐││六│(詳見彌封袋)│(詳見彌封袋)│釀豆腐乳紙箱│乳至Z二住處,表示甲○○要競│││││一個,內有七│選里長,請支持,東西一點小意│││││罐。│思。│││││││├──┼────────┼───────┼───────┼───────────────┤│││││││││苗栗市嘉盛里六│十全食品廠生│張河漢九十一年三月份,至甲○○│││張河漢│鄰為公路六二五│產之台字品牌│店裏購買,惟甲○○向其表示不要││七││巷五十二弄二十│釀豆腐乳紙箱│拿錢,以後需要幫忙,並贈送二箱││││號。│一個,內有一│豆腐乳予張河漢收執,張河漢並將│││││罐。│其中一箱轉送鄰居羅財政。│││││││├──┼────────┼───────┼───────┼───────────────┤││││十全食品廠生│鄰居張河漢於九十一年五月初贈與│││羅財政│苗栗市嘉盛里六│產之台字品牌│其食用,不知何用意。││││鄰為公路六二五│釀豆腐乳紙箱│││八││巷五十二弄十九│一個,內有六│││││號。│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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