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九號
原告雲林縣四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呈
送達代右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註:第一項部分)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捌拾萬元,應徵裁判費用壹萬玖仟捌佰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費用肆拾伍元,尚應繳納裁判費用壹萬玖仟柒佰伍拾伍元。
二、郵票三十四元,十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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