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251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251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曾瓊緣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18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曾瓊緣犯侵占遺失物罪,共貳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身分證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曾瓊緣犯罪之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與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犯罪所得 鍾鳳昭 身分證1張,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38條之1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因疫情而遲延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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