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251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曾瓊緣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18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曾瓊緣犯侵占遺失物罪,共貳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身分證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曾瓊緣犯罪之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與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犯罪所得 鍾鳳昭 身分證1張,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38條之1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因疫情而遲延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