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再字第20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20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臺北市政府代表人乙○○(市長)上列聲請人因都市計畫法事件,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97年度裁字第471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前因都市計畫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4094號判決駁回。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97年度裁字第4714號裁定,認為上訴不合法諭知駁回。現聲請人以確定裁定有不備理由及當然違背法令之再審理由,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為管轄錯誤,應裁定移轉管轄。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林樹埔法官鄭小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