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5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5654號聲請人偉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崇岳文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崇岳文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