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11、812、813、814、815、816、817、818、819、820、821、822、823、824、825、826、827、828、829號聲請人 魏高明
廖秀松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又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應係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法官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56號、69年台抗字第457號、27年抗字第304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次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或其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71年台聲字第123號民事判例參照)。又上開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84條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年度抗字第1067、995、939、1122、1315、1346、1058、1057、1206、1205、708、132
2、1244、1060、1517、1360、1281號、104年度聲字第608號等事件之承審法官與聲請人有深仇大恨,且有多件案件經聲請人另案聲請迴避中,渠等竟未依法自行迴避,仍枉法參與上開事件之裁判,復未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述事項查辦、違背其職務,而故意違反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第33條第2項、第35條第2項、第32條第7款及民法第92條、第93條等規定,爰聲請上開事件之承辦法官應予迴避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上開事件之承辦法官陳雅玲等人(詳如附表所示)迴避,迄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承辦法官對上開事件之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等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具體事實。且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分別於附表所示之終結日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抗告、異議而終結在案。是上開事件既已終結,承辦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上開事件之承辦法官迴避。從而,聲請人就上開事件聲請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邱琦法官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書記官郭彥琪附表:
┌──┬──────────┬──────────┬────────────┬────────┬─────────┐│編號│本件案號│聲請迴避事件案號│聲請人聲請迴避之法官│終結日期(民國)│聲請迴避日期(民國)│├──┼──────────┼──────────┼────────────┼────────┼─────────┤│1│104年度聲字第811號│104年度抗字第1067號│陳雅玲、 方彬彬 、 許純芳 │104年8月13日│104年8月31日│├──┼──────────┼──────────┼────────────┼────────┼─────────┤│2│104年度聲字第812號│104年度抗字第995號│陳雅玲、方彬彬、許純芳│104年8月13日│104年8月31日│├──┼──────────┼──────────┼────────────┼────────┼─────────┤│3│104年度聲字第813號│104年度抗字第939號│陳雅玲、方彬彬、許純芳│104年8月13日│104年8月31日│├──┼──────────┼──────────┼────────────┼────────┼─────────┤│4│104年度聲字第814號│104年度抗字第1122號│陳雅玲、方彬彬、許純芳│103年8月13日│104年8月31日│├──┼──────────┼──────────┼────────────┼────────┼─────────┤│5│104年度聲字第815號│104年度抗字第1315號│ 黃莉雲 、 傅中樂 、 陳容正 │104年9月1日│104年9月8日│├──┼──────────┼──────────┼────────────┼────────┼─────────┤│6│104年度聲字第816號│104年度抗字第1346號│黃莉雲、傅中樂、陳容正│104年9月1日│104年9月8日│├──┼──────────┼──────────┼────────────┼────────┼─────────┤│7│104年度聲字第817號│104年度抗字第1058號│ 陳玉完 、 曾錦昌 、 匡偉 │104年7月3日│104年7月20日│├──┼──────────┼──────────┼────────────┼────────┼─────────┤│8│104年度聲字第818號│104年度抗字第1057號│陳玉完、曾錦昌、匡偉│104年7月2日│104年7月20日│├──┼──────────┼──────────┼────────────┼────────┼─────────┤│9│104年度聲字第819號│104年度聲字第608號│ 林陳松 、 張靜女 、 鄭威莉 │104年8月17日│104年8月24日│├──┼──────────┼──────────┼────────────┼────────┼─────────┤│10│104年度聲字第820號│104年度抗字第1206號│陳雅玲、方彬彬、許純芳│104年8月13日│104年8月31日│├──┼──────────┼──────────┼────────────┼────────┼─────────┤│11│104年度聲字第821號│104年度抗字第1205號│ 李瑜娟 、 賴錦華 、 王怡雯 │104年8月24日│104年8月31日│├──┼──────────┼──────────┼────────────┼────────┼─────────┤│12│104年度聲字第822號│104年度抗字第708號│李瑜娟、賴錦華、王怡雯│104年7月15日│104年8月31日│├──┼──────────┼──────────┼────────────┼────────┼─────────┤│13│104年度聲字第823號│104年度抗字第1322號│李瑜娟、賴錦華、王怡雯│104年8月24日│104年8月31日│├──┼──────────┼──────────┼────────────┼────────┼─────────┤│14│104年度聲字第824號│104年度抗字第1322號│李瑜娟、賴錦華、王怡雯│104年8月24日│104年9月21日│├──┼──────────┼──────────┼────────────┼────────┼─────────┤│15│104年度聲字第825號│104年度抗字第1244號│李瑜娟、賴錦華、王怡雯│104年8月24日│104年8月31日│├──┼──────────┼──────────┼────────────┼────────┼─────────┤│16│104年度聲字第826號│104年度抗字第1060號│李瑜娟、賴錦華、王怡雯│104年7月3日│104年8月31日│├──┼──────────┼──────────┼────────────┼────────┼─────────┤│17│104年度聲字第827號│104年度抗字第1517號│張靜女、 許翠玲 、 張松鈞 │104年9月10日│104年9月30日│├──┼──────────┼──────────┼────────────┼────────┼─────────┤│18│104年度聲字第828號│104年度抗字第1360號│張靜女、許翠玲、張松鈞│104年9月10日│104年9月30日│├──┼──────────┼──────────┼────────────┼────────┼─────────┤│19│104年度聲字第829號│104年度抗字第1281號│張靜女、許翠玲、張松鈞│104年9月10日│10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