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12號原告 林瑞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韋吉祥 等10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前雖具狀陳報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已分割為同段7-1、7-57-13、7-17、7-28、7-30、7-39、7-60、7-74地號土地,並提出上開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為證。惟據該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上開地號土地並非分割自同段9地號土地,而係分別分割自同段7、7-1、7-5、7-9地號土地。請提出同段9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倘若該地號土地已併入相鄰地號土地後再分割,請併提出相關證據,並說明被告所有地上物分別占用原告所有之分割後地號土地為何。
二、原告主張被告 吳盛福吳盛珍 所有如起訴狀附圖編號F、面積10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分別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同段16、
17、84地號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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