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15號聲請人 賴素薰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調解內容屬財產權之性質,惟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核定為本件聲請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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