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6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潘秀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玉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故請釋明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名稱變更前為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債權讓與予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名稱變更後為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部分,是否有通知債務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玉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