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勞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勞簡字第11號原告 謝其燈 被告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於民國104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之附表欄中關於利息起算日「103年1月31日」記載,應更正為「104年1月3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0日所為104年度苗勞簡字第11號之民事判決,主文欄關於附表中利息起算日「103年1月31日」記載,與原本事實及理由欄所記載「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3,750元,及自『104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不符,該記載係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