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勞小字第一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埼合
右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台中簡易庭
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佩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