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勞小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勞小字第一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埼合
右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台中簡易庭
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佩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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