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523號聲請人保保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成易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取回假扣押擔保金,依法須催告
相對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但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致郵遞遭退回而無法送達,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云云。
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
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信封所示,其對相對人公司前開營業處所送達,雖因聲請人之營業處所遷移而遭退回,惟聲請人對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乙○○之住所即台北縣三重市○○街○○巷○○弄○○號6樓,所為之送達,業經該大樓管理員 黃榮發 合法收受,此有該收件回執在卷可稽,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聲請費用1,000元合計1,0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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