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簡字第12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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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桃簡字第12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桃簡字第12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五三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更正:被告於警詢並未坦承不諱(偵查中未到庭)外,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於警詢中辯稱:其係因察看天花板上奇怪聲音,爬上天花板,過程中手機不慎掉落被害人家中,所以進入被害人家中尋找云云。然查:察看天花板上奇怪聲音,只需將天花板掀起,頭部探入即可查知各方向情況,無須全身攀爬進入天花板,更無大費周章爬行前往被害人住處天花板之必要,再衡諸常情,被害人住處天花板平時應係密閉,縱使被告因查看怪聲爬行前往被害人住處,手機亦無掉落被害人住處之可能,又縱使被告手機確實不慎掉落被害人住處,因目標顯著,被告亦無花費數分鐘尋找之必要,是被告前開辯解,均與常情不符,顯非實在,被告無故攀爬前往被害人住處天花板,又擅自掀開天花板進入被害人住處之犯行明確,已堪認定。
三、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情節、造成被害人精神方面損失、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條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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