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66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66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笙揚數位系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容美醫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戊○○乙○○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肆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