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6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連英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