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О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淑文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俊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О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淑文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俊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