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二0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下午十一時許,在台南市○○路○○○巷○○號,因故與乙○○發生爭執,被告甲○○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故意,拉扯乙○○,致乙○○因之受有左手食指、右腳背擦傷、右膝及右腳第二指瘀血等傷害,因認被告甲○○涉有刑法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具狀表示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勇奮
法官王獻楠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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