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職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裁定補正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職字第八號抗告人 洪政育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0五年四月二十七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一0五年度聲再字第五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政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刑事抗告理由。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理由,提出於法院,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七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洪政育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國一0五年四月二十七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於一0五年五月六日提起抗告,並未敘述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刑事抗告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蘇振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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