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房屋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四七號聲請人 黃鈴琦
范振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許連財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上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六四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吳謀焰法官詹文馨法官吳光釗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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